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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順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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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處 盧信如 - 最新消息 | 2018-04-03 | 點閱數: 407

一、依據教育局 107 年 3 月 15 日南市教安(一)字第 1070293575 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:「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醫事人員、村(里)幹事、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,應通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」。
三、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,倘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,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。

 

  • 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.doc
    1) 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.doc
  • 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.pdf
    2) 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.pdf
  • 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-公文.pdf
    3) 臺南市政府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-公文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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